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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了 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25-10-10 04:34 点击次数:132

转自:泰安发布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公布了2025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我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10元调整为22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元调整为22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820元调整为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元调整为2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等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来源:望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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